非承包商工作人員的個人參與施工,并且與承包商進行對賬結算的,應當認定為涉案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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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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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4)民申字第1635號 【裁判要旨】個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個人作為項目經理對兩棟樓分別進行土建、水、電的劃段施工。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已與個人分別進行了對賬,且已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應當認定該個人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法院認為】關于承包方教育公司提出的王軍等四人不是實際施工人的問題。王軍等四人并非教育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王軍等四人作為項目經理對兩棟樓分別進行土建、水、電的劃段施工,王軍、曾照江(張國軒)施工17號樓東、西各一部分,耿振瑞、田化慶施工18號樓東、西各一部分。工程完工后,教育公司與王軍等四人分別進行了對賬,且教育公司已向王軍等四人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所以,原審認定王軍等四人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有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