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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應當以施工方依照開工報告約定的進場時間為準,與是否辦理施工許可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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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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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號】(2011)民申字第918號
 【裁判要旨】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是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的行政管理,在未辦理施工許可的情況下,仍可以通過補辦手續(xù)使得施工行為合法,而實際施工日期應以雙方認可的進場時間為準。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開工日期是云錫公司依據開工報告進場的時間,認定正確。 【法院認為】關于涉案合同的開工及竣工日期問題。云錫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二審判決認定開工日期錯誤的新證據是瀘西縣建設局2006年1月12日發(fā)給開元公司的《關于盡快辦理園丁小區(qū)工程建設相關手續(xù)的函》,是否辦理施工許可,云錫公司作為施工企業(yè)應當知曉,且該函的內容表明已經就違法施工問題多次通知施工企業(yè),證明云錫公司對此事實也應當知道,故該函不構成能夠證明本案相關事實的新證據。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是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的行政管理,在未辦理施工許可的情況下,仍可以通過補辦手續(xù)使得施工行為合法,而實際施工日期應以雙方認可的進場時間為準。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開工日期是云錫公司依據開工報告進場的時間,云錫公司對此一直未提出異議,二審中亦未對此提出上訴,因此,二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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