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南花園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河南鑫苑置業(y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 對于一方當事人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案由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號 (2006)民一終字第26號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程序 二審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花園公司與鑫苑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如有效,依據協(xié)議書第14條的規(guī)定,花園公司未能履行協(xié)議是否應該免責?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花園公司與鑫苑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 依據協(xié)議書的約定,在本案訟爭國有土地使用權從花園公司變更登記到鑫苑公司之前,花園公司負有交納土地出讓金、解除土地他項權利抵押的合同義務,但花園公司均沒有履行?;▓@公司在收取鑫苑公司支付的6652萬元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后,又以自己未交納土地出讓金、未解除抵押權等違約事實為據,作為抗辯理由行使抗辯權。該行為不僅違背了《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應遵循和認同的交易規(guī)則。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38條的規(guī)定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登記問題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質的規(guī)定,而非針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花園公司在收取占有鑫苑公司部分土地轉讓費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反而主張合同無效的上訴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ǘ┗▓@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滌除抵押權,鑫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入5770萬元,表示愿意以該款滌除抵押權,該事實應如何認定 依據協(xié)議書第8條第2項的約定,花園公司負有解除土地他項權利抵押的義務,但花園公司并沒有履行該義務。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在本案二審訴訟期間,鑫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賬戶匯入5770萬元,表示愿意以該筆款項滌除抵押權。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廣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對這種方式滌除抵押權并無異議。在花園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鑫苑公司準備替花園公司滌除抵押權的行為,能夠充分保護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抵押權人亦無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ㄈ┮罁f(xié)議書第14條的規(guī)定,花園公司未能履行協(xié)議是否應該免責 協(xié)議書第14條規(guī)定:“本協(xié)議在履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事實,致使雙方訂立本協(xié)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的,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除協(xié)議,并根據不可抗力發(fā)生的情況,免除有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本協(xié)議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包括本協(xié)議簽訂以后雙方無法預知、無法控制新出臺的政府土地出讓、轉讓政策因素。”花園公司認為,協(xié)議書未能履行,系因政府行為及原土地使用權人原鄭州市酒精廠職工阻止造成的,依據協(xié)議書第14條的規(guī)定應該免責。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除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協(xié)議書第14條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新出臺的政府土地出讓、轉讓政策因素。本案中,花園公司并沒有舉出證據證明因為新出臺的政府土地出讓、轉讓政策因素導致其沒有履行合同。2005年1月11日,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第五工作組召開關于解決原鄭州市酒精廠有關問題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部分內容如下:“花園集團現只轉讓家樂福項目及與該項目配套工程所涉及的土地給鑫苑公司(30畝地左右),另外約65畝土地不轉讓……”該會議紀要是為解決原鄭州市酒精廠有關問題而形成的,強調的是“現”只轉讓家樂福項目及與該項目配套工程所涉及的土地給鑫苑公司,另外約65畝土地不轉讓。至于今后是否轉讓,會議紀要并沒有提及。尤其是會議紀要并沒有要求花園公司和鑫苑公司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只部分履行,其余部分不再履行。因此,花園公司提出協(xié)議書不能履行是因政府行為所致,屬于協(xié)議書第14條約定的不可抗力,其應予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xié)議書第9條約定,花園公司必須做好轉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原來土地使用權單位職工安置問題和商戶清理工作,據此,職工安置的義務是花園公司,因為花園公司沒有履行好該合同義務導致職工阻止施工,不屬于《民法通則》第153條規(guī)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屬于不可抗力,因此,花園公司提出協(xié)議書不能履行是因為職工阻止造成的,屬于協(xié)議書第14條約定的不可抗力,其應予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