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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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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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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哈爾濱市華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哈爾濱伊都錦實業(yè)有限公司委托開發(fā)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免責情形進行約定。承包人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糾紛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99號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程序 二審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伊都錦公司與華康公司簽訂的《綜合開發(fā)建設哈爾濱伊都錦商廈工程合同》及《綜合開發(fā)建設哈爾濱伊都錦商廈工程補充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故一審法院認定為有效是正確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免責情形進行約定,雙方在合同中將“動遷當地的公企、個體、商服業(yè)達不成協議拖延時間”約定為免除華康公司違約責任的情形,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且沒有證據表明訂立此條款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華康公司未能按約定時間完成前期開發(fā)及動遷安置等工作,是因與當地動遷戶不能達成協議所致,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情況。但由于伊都錦公司已對華康公司失去了信任,雙方之間已沒有繼續(xù)合作、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基礎,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根據黑龍江省司法審計事務所的鑒定結論,華康公司尚占有伊都錦公司撥付工程建設剩余款12 221 881.52元。因伊都錦公司已支付動遷安置及補償費27 939 084.04元,經緯十一道街原定需安置的中央大街動遷戶8000平方米房屋中剩余未安置的面積為7333.62平方米,伊都錦公司應承擔666.38平方米房屋的建設成本費用即1 004 101.38元,故華康公司應付給伊都錦公司8 919 904.36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一審判決按商品房評估價認定華康公司占用伊都錦公司工程款21 383 181.52元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變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黑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華康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伊都錦公司工程款8 919 904.36元并承擔此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1997年11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 ∫粚彴讣芾碣M等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60 532元,由華康公司負擔112 372.4元,伊都錦公司負擔48 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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