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雖然存在南通六建進場施工后,長實公司方將案涉工程進行招投標的事實,但一審判決基于長實公司、晉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招投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中標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條款》有效。(2014)民一終字第181號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20日,長實公司與南通六建簽訂《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南通六建承包長實公司開發(fā)的天天家園工程,建筑面積85018平方米,建筑層數32、33,承包范圍為圖紙設計范圍內的土建、安裝(不含挖土、地基處理、消防、門窗、電梯);開工日期為2007年4月5日,竣工日期為2009年7月30日;合同價款104454061元。同日,長實公司(甲方)與南通六建(乙方)簽訂《天天家園工程補充合同條款》(以下簡稱《補充合同條款》)對《施工合同》進一步細化。南通六建于2007年3月進場施工。2009年7月27日,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給長實公司出具價款3萬元的工程招標服務費發(fā)票。南通六建提供的《建設工程入場交易證明》載明:“天天家園商住樓工程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在太原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了本工程的開標活動。中標人南通六建”。
【審判】案涉天天家園項目《建設工程入場交易證明》、2009年7月27日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工程招標服務費發(fā)票及長實公司的自認均證實,案涉天天家園建設工程項目履行了招投標程序。長實公司和晉豪公司關于案涉《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條款》未履行招投標程序因認定無效的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雖然存在南通六建進場施工后,長實公司方將案涉工程進行招投標的事實,但一審判決基于長實公司、晉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招投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中標無效情形,同時結合案涉工程屬于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政府招商引資項目“希爾頓大酒店”的相關配套工程,長實公司作為發(fā)包方為獲得南通六建墊資施工利益,未經招投標即允許南通六建進場施工,訴訟中為避免承擔合同風險,主張合同無效,具有惡意的因素,認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條款》有效,并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