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弘信公司與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001公司與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兩份合同在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承發(fā)包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等諸多方面的約定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價款由1.2億元調整為4000萬元。001公司與南通三建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的行為并不是將其母公司建設集團承包的訟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部分分包給南通三建,而是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南通三建,從中牟取暴利。該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因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007)民一終字第33號
【基本案情】1998年12月30日,青島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與青島弘信國際會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設集團承包建設山東省國際會展中心一期工程。建筑面積約6萬平方米,總高43米,框架結構。承包范圍為建筑安裝工程、室外工程、管網(wǎng)、擋土墻、污水處理等工程(不包括精裝修及弘信公司認定專用性較強的工程,如電梯、幕墻、預應力、消防工程等)。開工日期為1998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00年6月20日,總日歷日期為550天。質量等級為魯班獎,合同價款為1.2億元。1999年6月2日,江蘇南通三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三建,乙方)與建設集團001工程公司(以下簡稱001公司,甲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該合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條款和會展中心附加條款三部分。合同中的協(xié)議條款約定,南通三建承包建設山東省國際會展中心一期工程。工程內容為建筑面積約6萬平方米,總高43米,框架結構。承包范圍為土建(含主體、室內、外粗裝修,不含甲方外包項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部分材料(定額范圍內)。開工日期為1998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00年6月10日,總日歷日期為540天。質量等級為確保魯班獎。合同價款暫定為4000萬元人民幣。
【審判】001公司與南通三建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屬于轉包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弘信公司與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001公司與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兩份合同在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承發(fā)包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等諸多方面的約定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價款由1.2億元調整為4000萬元。建設部2003年11月8日發(f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yè)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者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給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活動。”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001公司與南通三建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的行為并不是將其母公司建設集團承包的訟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部分分包給南通三建,而是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南通三建,從中牟取暴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規(guī)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依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建設集團與南通三建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合同的性質為轉包合同而非勞務分包合同,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建設集團轉包工程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南通三建作為專業(yè)施工企業(yè),應當知道工程轉包屬違法行為而與建設集團簽訂施工合同,亦應當對合同無效承擔部分過錯責任。